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不得违反中医药法规定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省卫生健康委、省网信办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部门监管,整顿市场乱象,维护儿童青少年健康权益。
通知指出,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儿童青少年时期可以通过科学用眼、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减少长时间近距离用眼等方式预防、控制和减缓近视。家长一旦发现儿童青少年视力异常,应当及时带其到眼科医疗机构检查,遵从医嘱进行科学矫正。
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推进综合监管,督促指导相关机构、企业及从业人员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规范服务。同时强化社会监督,拓宽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的投诉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卫生健康、教育及网信等部门要广泛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校园宣传和社会宣传教育活动,告知非法或不恰当近视矫正行为表现形式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引导儿童青少年和家长科学认知近视矫正,切实增强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近视矫正虚假违法广告,提高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能力。
通知原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
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网信办、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中医药局、药监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加强部门监管,整顿市场乱象,维护儿童青少年健康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近视矫正工作
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儿童青少年时期可以通过科学用眼、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减少长时间近距离用眼等方式预防、控制和减缓近视。家长一旦发现儿童青少年视力异常,应当及时带其到眼科医疗机构检查,遵从医嘱进行科学矫正。
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不得违反中医药法规定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推进综合监管,部门间要密切联系配合,畅通移交移送途径,形成监管合力。要督促指导相关机构、企业及从业人员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规范服务。要强化社会监督,拓宽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的投诉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无证行医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无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眼科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近视防治指南》等要求,规范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规范眼视光医疗器械使用行为,严禁医疗机构虚假、夸大宣传,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发现医疗机构使用的眼视光产品、医疗器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者夸大宣传等问题,及时通报或移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涉及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要加大对眼镜制配、眼视光产品等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加大近视眼镜镜片、镜架等眼镜产品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涉及眼镜和眼镜片计量、标准化、认证、质量违法行为以及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存在的违法行为。
(三)中医药管理部门。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中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传虚假中医近视矫正疗效的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借中医近视防控技术欺骗群众、损害群众利益的机构和人员,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中医医疗广告的监管。要督促辖区中医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要求,严格眼视光医疗器械的注册审评审批,规范产品适用范围及禁忌症。对医疗器械名称、说明书或者标签包含“近视治愈”等容易误导的词语以及与实际产品功能不相符的表述,要严格予以纠正。要加强对眼视光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眼视光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五)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指导学校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和视力健康管理等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校园宣传教育活动,坚决治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查处各类教育机构中教室采光照明、课桌椅配备、电子产品等不达标情况。
(六)网信部门。各地网信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夸大虚假宣传近视矫正内容的清理力度,依法查处含有“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误导表述,或违反中医药法规定冒用中医药名义、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互联网信息或网站。配合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部门规范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科普网上宣传工作。
三、曝光典型案例,加强科普宣传,科学认知近视矫正
针对当前社会各界对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仍然存在“近视可以治愈”等认识误区以及近视矫正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中医药以及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定期曝光查处的相关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各地卫生健康、教育及网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配合,通过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校园宣传和社会宣传教育活动,告知非法或不恰当近视矫正行为表现形式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引导儿童青少年和家长科学认知近视矫正,切实增强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近视矫正虚假违法广告,提高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能力。
各地卫生健康、教育及网信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切实规范近视知识科普宣传活动,禁止各类企业进入学校进行产品宣传,制止并依法查处借科普宣传活动进行商业牟利的行为。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记者│王丽强
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闫艳丽
审核│冯金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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