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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认的近视眼验光和配镜常识

人类对近视眼的探索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应当说积累了不少近视眼验光和配镜常识经验。但是,近视眼在病因、性质方面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在其防治方面至今尚未找到特异性的方法。因此,在近视眼的矫正、治疗与预防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在配镜方面的争议则表现在:对配镜必要性的认识、配镜度数的深浅、矫正视力的指标和近视屈光矫正眼镜是否需要常戴等方面。尽管在这些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屈光学界也有相对比较统一的认识,这些认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屈光矫正的必要屈光学界认为,被测者为低度近视者可以缓配。但是影响学业、工作与生活者,则应当配镜,予以及时矫正;并非低度近视就绝对不应当配。在实际工作中,验光师对低于-0.75DS的近视被测者,大多不建议配镜矫正;而对近视屈光矫正镜度等于或高于-1.00DS者,就应建议被测者尽快配镜。(二)屈光检测与眼镜配用1.远、近用问题在屈光矫正中,一般认为,-3.00一-6.00DS的近视眼被测者可以配用两副眼镜:(1)一副远用,眼镜镜度应使用最高正镜度矫正形式。(2)另一副眼镜则近用,近用眼镜的镜度应使用在远用最高正镜度形式的基础上加入+1.50~-2.00DS的屈光矫正镜度。通过这样的两副眼镜,被测者既可以有良好的视远矫正视力,又可起到避免视近疲劳产生的作用。这种在视近时适当加入低度附加正镜度的方法,也可以对被测者的调节起到一定的保留作用,从而减少视觉疲劳的发生。2.配镜与未来对用屈光矫正眼镜与近视眼的屈光发展的相互关系的认识,屈光学专家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14岁以上的近视眼发展与是否戴用眼镜没有明显的关联。这也就是说,近视眼的预防工作应在14岁之前进行。3.睫状肌麻痹剂的应用对于在屈光检测中到底需不需要进行散瞳这个问题,眼屈光学界比较一致的意见是:(1)青少年近视眼(特别是14岁以下)在第一次配镜之前,最好进行散瞳后验光。(2)14岁以上已接受过正确屈光矫正者,再次验光不需要散瞳。(3)25岁以下的远视眼接受屈光矫正前,需要散瞳。(4)客观检测与主观检测存在明显偏差者,应当接受散瞳。(5)有明显调节紧张或痉挛者,也应当接受散瞳。

从以上公认的意见看,需要散瞳的只是人群中的一部分。在医学上有一个惯例:能吃药治好的病,就不用开刀治,否则就成了留下买路财的买卖。屈光检测也一样,不需要散瞳就不应该散瞳。这就好比医医院的人都接受感冒预防接种是一个道理,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在某一时期内一起感冒。散瞳只有针对特定的对象才是正确的医学行为。

在散瞳这问题上,验光师必须清楚这样一个现实:睫状肌麻痹剂应用条件下所检测的屈光矫正镜度,是不可以作为定配眼镜依据的。待睫状肌麻痹剂作用消失后再进行复检,并以复检时所测得的屈光矫正镜度为基础,参照睫状肌麻痹剂应用条件下所检测的屈光矫正镜度进行适当修正,并经过行走试戴的检验数据才是定配眼镜的屈光矫正数据。这个数据才是被测者正常生理状态下的屈光矫正镜度。

应当说青少年在第一次配镜前,在睫状肌麻痹剂条件下接受屈光检测的目的,并非是要以此直接确定配镜用的屈光矫正数据,而是要了解是否存在调节干扰,调节干扰有多大的问题。倘若验光师只以睫状肌麻痹剂条件下所检测到的数据作为配镜依据的话,得到的结果只能是:几乎所有的近视眼都会出现近视眼屈光矫正度矫正不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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